《湖州学院办公用房及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试行)》

发布者:公共事务管理处发布时间:2021-10-26动态浏览次数:235

 

  1.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行政人员办公用房及办公设备家具配置的规范化管理,科学合理地核定行政人员办公用房及办公设备配置标准,降低行政运行成本,优化资源配置,节约教学资源,依据《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的通知(财资〔201627号)、《浙江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委办发〔201515《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的通知(浙财资产〔201637号)、《湖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的通知(湖财资〔201618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州学院校领导及各二级学院、部门(单位)的行政人员办公用房及通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配置。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行政办公设备家具包括空调、计算机等通用办公设备购置和办公桌、椅等办公家具。不含特殊需要的专业类办公设备、家具。

第四条行政办公设备家具的配置应当遵循“必要、实用、节约”的原则,在充分利用已有设备家具的基础上,根据工作和岗位的实际需要配置,减少闲置和浪费。

第二章 办公用房及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

第五条湖州学院行政办公用房配置采取面积限制管理,办公设备家具配置采取限额管理,本办法规定的配置标准为面积上限或限额上限,即办公用房配置不得超过面积上限标准的限制,购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不得超过实物量标准和价格上限标准的限制。具体规定如下

(一)办公用房配置按照《湖州学院行政办公用房配置限制标准》执行(见附件1

(二)行政办公设备配置按照《湖州学院通用办公设备配置限额标准》执行(见附件2);

(三)行政办公家具配置按照《湖州学院通用办公家具配置限额标准》执行(见附件3

(四)未列入本办法配置标准的其他通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应当按照与学院、部门(单位)履行职能相适应的原则从严控制。

第六条行政办公设备家具使用年限条件的有关规定:

(一)行政办公设备家具已达到使用年限不能使用的,可以申请报废;仍可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二)未达到使用年限的,损坏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使用的,先进行维修,仍可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无法维修或维修成本较高的,可以申请报废。

第三章 办公设备家具的配置

第七条各学院、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在实物量标准和价格上限标准之内配置行政办公设备家具。如因工作需要确需突破标准限额的,须向公共事务管理处申请,并详细说明理由,经审批同意后方可购置。

第八条行政办公设备家具的购置需严格按照《湖州学院采购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进行,列入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目录的品目,如无特殊情况,应从政府协议供货中标品牌公布的机型范围进行采购。

第九条 新申请行政办公设备家具配置的,首先从学校库存中调剂。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公共事务管理处严格按本办法的规定,对二级学院、部门行政办公用房面积、办公设备家具购置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对学校行政办公用房面积、办公设备家具配置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上级文件有调整的,学校将根据文件精神和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三条机关职能部门(单位)的通用办公设备家具添置,由需求部门申报,公共事务管理处负责落实;各二级学院通用办公设备家具添置由各二级学院按配置标准自行落实。

第十四条 本标准由公共事务管理处负责解释,自2021111日起执行

附件:1.《湖州学院行政办公用房配置限制标准》

2.《湖州学院通用办公设备配置限额标准》

3.《湖州学院通用办公家具配置限额标准》

 

湖州学院

20211020

 

附件1:湖州学院行政办公用房配置限制标准.docx

附件2:湖州学院通用办公设备配置限额标准.docx

附件3:湖州学院通用办公家具配置限额标准.docx

《湖州学院办公用房及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试行)》.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