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者:公共事务管理处发布时间:2021-10-26动态浏览次数:15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消防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浙江省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部门、直属单位和二级学院。驻校内、或在校内作业的其他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权责一致、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构建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体系。

第四条各部门、直属单位二级学院应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等原则,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职责及责任人,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确保校园消防安全。

第五条各部门、直属单位二级学院全体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消防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与学校各部门、直属单位二级学院负责人签订《湖州学院消防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

(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促进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 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各部门、直属单位二级学院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指导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建设;

(七)指导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实施和演练工作;

(八)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九)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第八条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九条学校设立平安校园建设领导小组,由分管安全工作的校领导、各部门、直属单位二级学院的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组成,公共事务管理处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负责组织、实施和协调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对学校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讨论,并作出决策;

(二)组织消防安全检查(每季度至少一次),主要内容包括:

1.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2.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3.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4.各部门、直属单位二级学院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与记录情况;

5.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6.消防设施、器材设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7.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8.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三)督察问题整改,针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及时填发《湖州学院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并要回头看,督察问题整改效果,形成闭环管理。

第十条公共事务管理处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消防安全隐患台帐并及时更新,且按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三)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依法对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消防安全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四)依法建立微型消防站和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期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六)确定专职消防安全管理员,监督检查学校各部门、直属单位二级学院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重点督查各部门、直属单位二级学院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与设置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保持完好有效,并对上报的各类不良运行的消防设施、设备组织检测、维修;

(七)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监督指导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八)监督检查各部门、直属单位二级学院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九)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十)负责定期对公共部位灭火器、水枪和水带等消防器材进行更换维护,对实验室等部门申报的消防器材进行更换维护;

(十一)受理学校各部门、直属单位、二级学院及驻校内其他单位在校内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行政许可或备案手续审查工作,督促其向有关机构进行申报,协助有关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十二)协助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各部门、直属单位二级学院、驻校内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落实消防规范操作和消防安全责任,明确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并配备消防安全管理员,开展单位内的消防管理工作;

(二)本单位拟订年度工作计划时,应包含有消防安全工作内容,并且每学期至少有一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专题研究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

(三)建立健全消防档案,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建立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四)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每学期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至少组织一次师生消防演练。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管理员、学生公寓管理人员应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其主要内容包括:

1.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2.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3.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5.组织师生进行疏散、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

(五)每月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做好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位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如不能处理须及时上报公共事务管理处。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3.灭火器、水枪水带、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等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4.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6.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7.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8.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9.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六)及时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对学校综治消防与创安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的各类隐患整改应及时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核查、完成,并将整改记录报送相应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字确认后,报送学校公共事务管理处存档备查。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责任单位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商定,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责任单位应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危险部位,应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七)制定本部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各类实验室应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备案。

(八)与涉及到的合作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时,应有明确的消防安全责任约定。

(九)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除本规定第九条外,公共事务管理处和学生管理部门(学生处、继续教育学院和二级学院)负责人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二)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三)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第十三条 学校各部门、直属单位二级学院、驻校内其他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下列部位是学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记录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相应的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制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规定,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一)学生公寓、食堂(餐厅)、教学楼、体育场(馆)、会场(会议中心、活动中心)、超市(商铺)、学士宾馆、熙培专家楼以及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校园传媒部门和驻校内邮政、通信、金融等部门及设施;

(三)图书馆、校史馆、展览馆、档案馆、纪念馆等;

(四)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

(五)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研制、充装、储存、供应、使用部门;

(六)实验室、计算机房、信息中心和承担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七)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八)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九)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十)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部位。

第十五条在校园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结合校园内大型活动审批,主动到校园安全处备案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对现场消防条件进行勘察,确保消防设施器材标志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六条消防控制室按照相关规定配备值班人员,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消防控制室、消防设施房间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部门、直属单位、二级学院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需经公共事务管理处审核备案,学校批准后方可施工。并应确定一名安全管理责任人,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学校各项工程和驻校内各单位在校内的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当报请公共事务管理处参加方可进行。

第十八条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需规划、消防等部门审核通过,并报公共事务管理处备案。

第十九条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对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条各部门、直属单位二级学院应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向公共事务管理处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二十一条校内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内用人单位负责。

第二十二条发生火灾时,相关单位应当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并做好相应信息报送。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消防机构或公共事务管理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消防机构或公共事务管理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 消防设施设备维护

第二十三条自负盈亏或具备独立法人资质的单位,按照相关消防规定做好该单位的消防设施设备的检查与维护。

第二十四条 学校各部门、直属单位二级学院消防检查中如发现所辖区域消防设施设备不良运行,须报送公共事务管理处进行更换、维修。

第二十五条实验室管理处需做好各实验室、研究中心等的消防器材更换与新增计划,在学校每年预算前向公共事务管理处申报,公共事务管理处根据学校划拨经费进行更换、添置。

各实验室、研究中心等要在实验室管理处的指导下,开展相应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如需更换消防器材,统一报教务处汇总并向公共事务管理处申报,公共事务管理处根据申报进行购买后,实验室管理处通知各实验室、研究中心根据申报数量到公共事务管理处领取。

第二十六条公共事务管理处负责灭火器、消防水带、消防水枪、消火栓门、安全疏散指示灯、应急照明灯、消防标贴、感烟火灾探测器、感温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器、消火栓报警器、声光报警器、消防电话、湿式报警阀、防火卷帘、防排烟风机、消防喷淋水泵、消防喷淋控制柜的更换及维护;定期对室内、室外消火栓进行保养。

第二十七条公共事务管理处负责防火门(包含闭门器和顺位器)、室外消火栓、室内消火栓、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消防喷淋管网及阀门的维修;加强电气综合治理,定期开展电气线路安全性能检测。

第二十八条 消防设施维修或改建涉及破路、挖掘等基建内容的,由公共事务管理处负责维修。

第五章 消防经费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计划财务处将消防经费纳入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消防经费分日常和专项。消防经费的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三十条学校日常消防经费用于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保证学校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第三十一条学校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整改火灾隐患,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

第六章 奖  惩

第三十二条学校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平安校园建设考核体系,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学校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参照有关办法予以责任追究。

前款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学校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或者发生重特大火灾的,除依据消防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外,学校应当取消其当年评优资格,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依法予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平安校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111起执行。

附件:《湖州学院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


湖州学院

20211020


附件

湖州学院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

编号:


接收部门

接收人签字

安全隐患

日,我处在巡查中发现:

1.

2.

3.

整改建议:



时间要求:


湖州学院平安校园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公共事物管理处代章)

   年  月  日                


复查结果:





检查人员:


日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