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4年固定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公共事务管理处发布时间:2024-09-23动态浏览次数:43

各部门、二级学院: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厘清部门资产账目,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根据《浙江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浙政办发〔2013〕18号)、《湖州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湖院发[2021]108号)等文件精神,学校将开展各部门、二级学院固定资产清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查对象

各部门、二级学院。

二、清查范围

本次资产清查基准日为2024年9月18日,在湖州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中入账的固定资产。

    三、清查内容及时间安排

(一)资产自查阶段(2024年9月27日—10月31日)

各部门、二级学院资产管理员根据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上的资产台账(附件1),负责组织本部门、单位清查范围内资产的自查,具体内容包括:

1.实物盘点与核实账务相结合,做到账实相符。

2.固定资产标签粘贴完整,如标签缺失,请及时到西校区(和谐餐厅二楼212室)打印并贴于设备上。

3.固定资产信息核实与完善。在资产台账(附件1)中按项填列清查状态、标签现状、盘点执行人;资产的存放地点、使(领)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填列,并做好相应变更工作。

4.根据清查情况如实填报清查工作报告(附件2)。10月31日前请将清查工作报告纸质稿报送公管处,附件1、2电子稿发联系人浙政钉。

(二)学校核实抽查阶段(2024年11月1日—11月30日)

公共事务管理处(采购事务中心)将抽选部分单位开展实地检查,根据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实时反馈给各部门、单位,相应部门和单位根据反馈的信息及时进行调整和处理。

四、清查工作要求

1.各部门、二级学院务必高度重视,根据学校年度盘点清查工作的安排和要求,结合本归口资产类别及实际使用情况,制定专项清查盘点工作方案,成立清查盘点工作小组,将任务落实到人,按时完成清查任务。

2.清查盘点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在清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不得虚报、瞒报。专项清查盘点报告中应如实体现清查盘点的结果、存在的问题及今后整改建议和意见。

联系人:马钰迪

联系方式:2112239

联系地点:和谐广场二楼212室

 

公共事务管理处(采购事务中心)

2024年9月23日

 

 

附件1:资产台账(截止9.18).xlsx

附件2:XX单位2024年度固定资产清查工作报告.wps